醫政公文

全聯會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4年6月起執行針傷診療項目為B41-46、B53-57、B61-63、B80-94(支付標準編號)者,應填報執行起、訖、醫師人員代號,自104年9月起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受理費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