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公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中醫師公會,英文全名為TAIPEICHINESEMEDICALASSOCIATION(T.P.C.M.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置於台北市。
第二章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中醫藥學術,維護全民健康,增進會員福利,並謀求中醫藥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團法人。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會員業務之指導,並為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2.
關於中醫藥學術之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3.
關於協助社會保險、保健及兒童、殘障、貧民及老人福利及維護全民健康等事項。
4.
關於增進全民健康之醫療救濟等事項。
5.
關於協助推行醫療法令等事項。
6.
關於組設各項中醫藥學術研究會、講習會事項。
7.
舉辦中醫院校,或其他關於中醫藥之公共事業,但須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8.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事項。
9.
關於促進國內、外醫療機構或團體之連繫及交流合作事項。
10.
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領有中華民國中醫師證書,及於本市行政區內執行中醫醫療業務之中醫師,均應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中醫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附二寸半身相片四張、身份證明,交驗中醫師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會員服務費及各項費用,領有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具有中醫師資格者,不得拒絕入
會。
第八條:
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或歇業,或繳銷開、執業執照,或受撤銷中醫師資格,或被除名處分,不得自由退會。
第九條:
會員歇業、復業、或移轉,應即報告本會,如有退會者應填具退會申請書,申述理由,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醫師法、醫療法、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公會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及決議,或不繳納會費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妨礙本會名譽信用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之處分:
1.
依醫師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得充醫師或撤銷醫師證書不得為本會會員。
2.
拒不繳納會費一年以上者,得經理事會予以停權處分。
3.
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經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處分,依醫師法第四十一條報請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第三條第四款處分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但處分超過時效得
申請入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被停止開執業處分者,在停止期間,不得出席會員大會。第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被停止開執業處分者,在停止期間,不得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會員被除名、或被衛生主管機關撤銷開業執照、或受撤銷其中醫師資格者,應視為喪失資格,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會員退會者。
3.
會員死亡者。
4.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七條:
會員於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修訂章程。
2.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收支預算、決算。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5.
議決會員之處分。
6.
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基金之設立、管理之處分。
7.
採納或採行,或複議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
8.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9.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會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另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時,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其任期為限,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會議。
第廿一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任免會務人員。
6.
指導理事會所屬各委員會、小組及會務處之業務事宜。
7.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遇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廿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為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
處理必要與緊急相關會務。
第廿五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提名二名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任命之,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依法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廿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3.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監督本會財產。
4.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5.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6.
行使本會各項選舉之監督權。
7.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輪流處理日常監察事務,監事會就常務監事中,選任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依法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九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會員資格喪失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召集理事或監事會議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6.
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其委員或工作人員人選,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會員中遴選聘任之。
第卅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議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
第卅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如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請求,或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認有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擔任主席。聯席會議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
第卅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數之較多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下列各款事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之處分。
3.
理監事之辭職。
4.
財產之處分。
5.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
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
第卅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陸佰元,按月繳納之。
3.會員服務費:會員皆須繳納,金額由會員大會訂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之。
4.捐助款:本會視需要必需款項,得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其募捐辦法及用途,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5.利息收入、基金收入、雜項收入,會員服務收入。
6.本會為協助全聯會推展全國中醫師之福利及權益,應向會員收取全聯會會費及權益基金與福利基金。
第四一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編製報告者,提出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備案,暨公佈之。
第四二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團法、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72.2.17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72.04.14北市社一字第一二O五六號函核備。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74.04.04北市社一字第一三四八六號函令飭修正。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79.03.17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84.03.17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86.03.16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92.03.16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2.04.14北市社一字第09232979300號函同意備查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97.03.16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7.04.25北市社團字第09734647300號函同意備查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99.03.14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9.04.13北市社團字第09934983400號函同意備查。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99.07.23北市社團字第09939761000號函同意備查。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109.07.05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07.21北市社團字第1093121385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