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 第五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勘誤表置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訊息」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