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福部釋示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第三、(九)向調劑設施之洗滌設備,應有「配置水龍頭、進水與排水管線、手部清潔用品等濕洗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