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福部修正「衛福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華民國110.6.11生效外,自中華民國110.6.3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