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知衛福部「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12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草案及總說明,業經該不於109.6.9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