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公文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知衛福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部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代替」。